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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民法典:空瑜训练中吊床掉落致瑜伽教练受伤致残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亚新体育

发布时间:2023-07-23 13:57: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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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新体育修改后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素质。那么亚新体育,参与及主办体育活动,相关方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转嫁风险?

  某瑜伽中心教练授课结束后自行练习。设备脱落受伤致残,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瑜伽中心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徐某为国内外知名瑜伽老师,尤其擅长空中瑜伽和球瑜伽,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8年10月20日-10月23日,徐某受A瑜伽中心邀请,在A瑜伽中心教授大小球课程,课程结束后,徐某并未离开A瑜伽中心。

  2018年10月27日,徐某在A瑜伽中心进行空中瑜伽练习,将吊床瑜珈带解开进行洒水增大摩擦力,后指示学员靳某将瑜珈带系上。

  后徐某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情况如下:外伤致颈脊髓损伤等,目前其遗留双下肢肌力3级以下,伴排尿功能障碍,三级伤残,人体致残率80%。

  (二)诉讼情况:法院判决徐某自行承担50%,靳某承担50%责任,A瑜伽中心在30%责任范围内对靳某不能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后因赔偿问题,徐某将A瑜伽中心、靳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各方赔偿各项损失470万余元。

  1、关于责任认定:徐某50%,靳某50%,A瑜伽中心在靳某不能承担部分30%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徐某作为瑜伽老师,应对空中瑜伽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其在瑜伽练习中私自解下吊床进行处理,并指示学员靳某固定吊床,在使用吊床前也未对吊床的固定方式和吊床的安全性进行必要的检查,过于草率。

  靳某按照徐某指示将吊床固定,固定方式错误,导致徐某受伤,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责任。

  (3)A瑜伽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靳某不能承担部分30%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A瑜伽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场馆使用人员提供安全保护,以及设置明显标识提醒场馆使用人员为或不为某些行为,但A瑜伽中心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徐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费20万余元,误工费10.5万元,护理费1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交通费、住宿费4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万余元,其他费用3万余元,合计194万余元。

  判决:徐某自担97万余元,靳某赔偿97万余元,A瑜伽中心在58万余元范围内对靳某不能承担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瑜伽中心培训老师因设备掉落导致摔伤的案件。法院认定徐某自身、以及直接侵权人靳某和瑜伽中心经营者存在过错,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上述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各方责任认定有道理,责任划分比例不恰当。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瑜伽中心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场地等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A瑜伽中心为未设置明显标识提醒场馆使用人员为或不为某些行为,对参赛人员的安全保障不足,导致徐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受害人徐某作为国内外知名的瑜伽老师,应对空中瑜伽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其对自身安全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

  其在瑜伽练习中,私自解下吊床进行处理,并指示学员固定吊床,在使用吊床前也未对吊床的固定方式和吊床的安全性进行必要检查,这是一种过于草率疏忽大意的行为,法院认定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该认定符合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靳某固定吊床的行为与徐某跌落摔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靳某是导致徐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法院认定靳某承担50%责任的看法,笔者认为是有一定问题的,也就是判定靳某承担的责任过重。

  靳某作为瑜伽学员,受徐某指示固定吊床,因固定不符合要求,导致徐某掉落的后果。

  靳某并不是瑜伽工作室工作人员,仅是瑜伽学员,固定吊床并不是他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他也不专业。虽然他固定不到位导致了损害后果,但是他是根据徐某指示进行的操作。

  根据“谁专业,谁责任”更大的原理,徐某作为国内外知名的瑜伽老师,更应该对瑜伽设施的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安排学员进行固定,使用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检查;未检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自身责任更大。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体育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组织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如果张某就A瑜伽中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则A瑜伽中心对徐某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线、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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